精工厂jgc最新域名2024
添加时间:五、关于陈书霞的损失与金亚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本院认为,金亚科技公司的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陈书霞买入金亚科技股票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并在基准日后继续持有金亚科技股票,由此可以推定陈书霞买卖金亚科技股票的亏损与金亚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金亚科技公司、立信所据此认为,陈书霞的损失是系统性风险造成的,与金亚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并提交了金亚科技股票、上证指数、创业板指数日K线图对比、机顶盒、电子竞技行业相关上市公司跌幅对比、人民币兑美元2015-2016年走势图、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首先,金亚科技公司虚假陈述于2015年6月5日揭露,金亚科技股价连续三个跌停,下跌27%,后金亚科技股票停牌。而在这三个交易日内,创业板指数仅下跌6%,说明金亚科技股价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显著影响。其次,众所周知,我国股市在2015年、2016年初发生了剧烈波动,特别是2016年初发生了熔断的系统性风险,金亚科技股票虽在此期间停牌,但复牌后补跌是股市中的常见现象,且金亚科技股价走势与创业板指数方向一致,故金亚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金亚科技股价下跌受到系统性风险影响。最后,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金亚科技股价下跌49.54%,创业板指数下跌43.45%,金亚科技的股价下跌幅度明显大于创业板指数。从金亚科技股价和创业板指数走势可以看出,金亚科技的股价下跌既受到了金亚科技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又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属于多因一果。
原来,该生态环保材料仅针对Mate30手机量身定制,并非广泛应用于所有华为系列手机,目前对华为实现营收仅15.15万元(含税),且安利股份并非直接对华为供货,仅是华为供应链企业之一。安利股份2019年上半年实现营收8.07亿元,15.15万元对安利股份来说实在是“洒洒水”,该业务对安利股份未来营收增速的影响难以评估。
曾进泽表示,近年来南沙率先在人工智能等领域发力,在推动产业研发平台搭建、领军人才集聚、产业项目引进、技术应用示范和产业载体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南沙加快打造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产业新高地奠定基础。新浪声明:所有会议实录均为现场速记整理,未经演讲者审阅,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四)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一)大宗商品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二)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019〕57号关于对刘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刘刚: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领益智造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领益智造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